學生學雜費退費規定
- 學生住宿,所繳住宿費用,因退學、休學或有正當理由檢附具體證明文件,申請退宿者,比照規定辦理。前述有正當理由要件須檢附具體證明文件,否則不得任意要求退宿、退費。(此條係摘自教育部台(69)技字第二二○四一號函規定)
- 學生因故申請休學或退學者,學雜費退費原則,遵照「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業於99年9月6日台參字第0990145106C號函規定退費標準如下表:
表一
休、退學時間 |
退費項目及標準 |
- 註冊前休學者(註冊日以學校行事曆上載明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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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費,已繳費全額退費。 |
- 註冊日之次日起至上課(開學)日之前一日休、退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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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雜費制者,學費2/3,雜費全部及其餘各費全部
- 學分學雜費制者,學分學雜費2/3,其餘各費全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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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課(開學)日(含)之後未逾學期1/3休、退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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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學分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總和2/3。 |
- 上課(開學)日(含)之後逾學期1/3未逾學期2/3休、退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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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學分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總和1/3。 |
- 上課(開學)日(含)之後逾學期2/3休、退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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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繳各費均不退費。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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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所稱之「休、退學時間」,之計算原則以學生實際離校日期為基準,因故遭學校勒令退學比照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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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所稱之「其餘各費」,係指經本部專案核收各項費用(如: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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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收)費
係指平安保險費,學生辦理休、退學時平安保險費概不退費,依據本校學生團體保險作業要點第九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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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學生如全學期均在外機構實習者該學期費用以徵收學費全部、雜費五分之四為限,依教育部台(88)技(二)字第88058056號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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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一學期日間部及進修推廣部(平日上課班級)學期1/3為113年10月18日止,學期2/3為113年11月29日止。
113學年度第一學期進修推廣部(假日上課班級)學期1/3為113年10月12日止,學期2/3為113年11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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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辦理就學貸款者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核准前退、休學者,必須依退、休學之時間及退費計算補繳差額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及其餘各費,請參閱(表一
)。
(2)如有辦理減免者於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申請截止日前退、休學者,必須依退、休學之時間及退費計算標準補繳差額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及其餘各費,請參閱(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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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部及進修推廣部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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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自公佈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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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程序1.2.3.4完成休退學程序
1.填休、退學申請書 |
日間部 教務處註冊組 |
進修推廣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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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承辦人簽章 |
承辦人簽章 |
2.相關人員洽辦 |
各承辦人簽章 |
各承辦人簽章 |
3.帶繳費單收據 |
會計室核算簽章
出納組退費及補收等事項 |
會計室核算簽章
出納組退費及補收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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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成離校手續 |
教務處註冊組 |
進修推廣部 |
備註:以程序完成日為退費及補繳費,核算之基準日
說明:程序完成日依本校大學部學則第二章第十條規定,條文如下
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學生註冊入學後申請休學或退學者,其退費標準依照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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